在民事诉讼中有这些行为会被判为无效
在民事诉讼中,若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将判决其无效,具体包括以下行为类型及法律依据:
一、主体资格缺陷导致的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4条
情形: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示例:8岁以下儿童独自购买高价玩具,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5条
情形: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大额借款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示例:15岁少年用压岁钱购买手机,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为逃避债务假签房屋买卖合同)。
示例:甲乙为转移财产,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151条
情形: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行为(如伪造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商品);
胁迫或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危困状态迫使签订不公平合同)。
示例:甲以揭发乙隐私相威胁,迫使乙低价转让房产,合同可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4条
情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虚构债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示例:甲乙为逃避对丙的债务,虚构乙对甲的债权并签订抵押合同,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