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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精典案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 xxxxxxxxxxxxxxxx 2。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清,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 xxxxxxxxxxxxxxxx 6。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立,男,xxxx年xx月xx日,x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 xxxxxxxxxxxxxxxx 3。
 
上诉人梁X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 院(xxxx)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X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清、被上诉人周X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被上诉人梁X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 院认定梁X龙在路途中摔伤属事实不清,其摔伤地段是被上诉人指定吃饭的地方到住宿的地方,此路段被上诉人应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周X良辩称,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梁X立辩称,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维持。
 
梁X龙向一审法 院起诉请求:判令周X良、梁X立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78608.2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周X良、梁X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梁X龙到周X良处,为其修建房屋,当晚梁X龙吃完饭后回宿舍处休息时,途径餐厅到寝室路段,由于周X良、梁X立未尽到安全防范措施,梁X龙不慎摔到坎下。梁X龙受伤后,被送往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2016年11月1日经奉节县司法鉴定所对梁X龙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
 
一审法 院认定事实:周X良找到梁X立为其盖三层的房子,口头约定180元/m2计算报酬。梁X立找到梁X龙共同给周X良盖房子,梁X立按130元/天给梁X龙报酬。2016年9月11日收工吃完晚饭过后,梁X龙在路途中摔伤。
 
一审法 院认为,此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当由梁X龙承担案件的举证责任,并负有提供周X良、梁X立实施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的义务,但梁X龙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于周X良、梁X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梁X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梁X龙当庭陈述自己是在当天收工吃完晚饭后在路途中受伤,梁X龙的自认事实,予以确认,且周X良、梁X立表示认可,证人程x的证言也能够证实梁X龙是在当天收工之后出事,而不是在做工期间受伤。因此,梁X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X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除查明梁X龙从吃饭的地方到住宿的房屋需经过一段土路,但梁X龙经过土路后却不从正门进屋,而是选择从屋后面的阳沟落地窗跳进,在经过屋旁时被摔伤外。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X龙在涉事地段摔伤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周X良、梁X立对梁X龙摔伤地段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或者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从事雇佣活动”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雇员是否处于工作环境中,主要涉及时间环境、地点环境。本案从梁X龙在一、二审诉讼中的陈述看,梁X龙系吃完晚饭后回住宿的地方时选择从住宿的屋后面的阳沟落地窗跳进,在经过住宿屋旁时被石头拌倒摔伤。故从时间和地点环境来,可以认定梁X龙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2、雇员的行为是否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关。就本案而言,梁X龙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且其行为严重偏离正常工作范围,梁X龙在回住宿时不是按常理即从正门进屋,而是选择从屋后面的阳沟落地窗跳进,在通过阳沟路段时摔伤,该行为与从事雇佣活动无关。3、周X良、梁X立对梁X龙摔伤地段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梁X龙在住宿屋旁的阳沟路段时摔伤,涉事路段不属正常通行道路,周X良、梁X立对该路段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法 院认定周X良、梁X立不应对梁X龙受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述人梁X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元,由梁X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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