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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0-10-14 返回
1、规定项目支付优先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将建设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和其他债权,并规定了优先受偿的条件、期限和具体范围。

2.未及时竣工验收确定工程造价结算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释义”)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办理。如果承包商要求解决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被告人、起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单位或者非法分包单位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承包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方。”

4.逾期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建设资金拖欠利息如何计算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不仅要向债权人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债务人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同意。

2.关于建设资金拖欠利息的入账和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至于如何确定“到期付款日”,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况作了区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支付利息的起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