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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抚养费给付的相关问题介绍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5-01-16 返回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抚养费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这些法律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这些都是离婚案件中极为重要且敏感的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存在特定情形(如母亲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时,可随父方生活。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时,考虑多种因素(如绝育、生活环境、其他子女情况、健康状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等),并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
  特殊情形:服刑或患病一方愿意抚养且条件符合,可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应予准许;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需根据收养法和具体情况处理。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另行起诉。支持变更的情形包括: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等。
  三、子女抚养费问题
  数额确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者,一般按月收入的20%-30%给付;无固定收入者,参照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
  给付方式:定期给付,有条件者可一次性给付。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者,可用财物折抵。
  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者,可停止给付。
  特殊情况: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如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离婚后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抚养和关爱。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