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介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表示等原因,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 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隐藏行为的效力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3条):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民法典第497条):包括具有无效情形、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
免责条款的无效(民法典第506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超较长租赁期部分无效(民法典第 705条第 1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737条):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民法典第 850条):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人体买卖无效(民法典第 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违反此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无效婚姻(民法典第 1051条):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无效收养行为(民法典第 1113条第 1款):有民法典第 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遗嘱(民法典第 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总结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典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完整框架,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进行裁决,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