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梳理介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据《民法典》,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8岁孩子独立买卖房产的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甲乙合谋低价转让房产损害丙的利益,该转让行为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违反环保法规的污染行为、违背婚姻伦理的行为。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超长租赁期部分: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婚姻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收养无效情形:违反《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规定及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遗嘱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受欺诈或胁迫所立遗嘱、伪造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