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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需要遵循的原则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5-04-26 返回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需遵循一定原则,并采用合适的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分割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比如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房产出售后按一定比例分配售房款等。
  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也应平等地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例如在分割银行存款时,应平均分配。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如子女和女方)的保护。比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女方带着孩子生活,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子判给女方,并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
  给予补偿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例如一方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发展,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离婚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

  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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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分割方法
  实物分割:在不影响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例如对于一些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价金分割: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比如对于房产、车辆等不易分割的财产,可以通过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价格补偿: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应的价格补偿。例如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获得相应的房款补偿。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
  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