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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中,如何确定恶意串通的构成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5-04-18 返回
 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中,恶意串通的构成需综合主客观要件,并依据《民法典》第 15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一、主观要件:存在加害他人的共同恶意
  “恶意”的认定标准
  意思主义的恶意:行为人不仅明知行为将损害他人权益,且主观上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即“明知且故意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即属此类。排除观念主义的恶意:单纯知情(如明知合同可能损害他人利益)不足以构成恶意串通,需进一步证明损害意图。
  共同故意的证明
  需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默契,包括:
  积极通谋:双方通过协商、会议等方式明确达成损害第三人的合意。默示同意:一方明确表示损害意图,另一方默认接受(如明知行为违法仍配合履行)。
  二、客观要件:存在相互勾结的行为
  行为的关联性
  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行为。例如: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如虚假借贷、伪造交易合同以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如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欺诈第三人。
  行为结果的危害性
  合同履行的结果需对特定第三人(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或可能的损害。例如:
  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恶意串通投标损害其他竞标人及招标人利益。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如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上述主客观要件。例如,在张某诉延庆区某委员会案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通谋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证明标准的提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例如:
  需通过行为异常性(如无合理担保的大额借款)、资金流向异常(如循环转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如程序性事项),则可能采用“可能性较大”的标准。
  四、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参考
  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通过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法院认定构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债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处罚款。
  特殊情形处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股权双重转让:若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存在共同损害前手利益的故意,后一转让合同无效。
  总结:恶意串通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恶意、客观勾结及损害结果三要件,且举证责任方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实务中应结合行为异常性、资金流向、社会一般观念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