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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是怎样的

来源:www.cqcjls.com 发布时间:2021-02-10 返回
诉讼时效中止:是外部因素造成的,不是权利人本人的意志造成的。《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 .时间要素:中止的原因必须发生或持续进入时效期限的后六个月。2.内容要素:中止的原因必须是客观情况。3.结果要件:中止的理由必须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 .时间要件: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2.内容和要件: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征是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包括起诉行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3.结果要素: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称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根本障碍。